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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社局就业创业、就业扶贫、 创业贷款政策指南

2020-04-09

                                        商丘市人社局就业创业、就业扶贫、 创业贷款政策指南


就业创业类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享受补贴人员范围为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含网络电商创业培训,下同)。以上五类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培训合格证,下同)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五级/初级800元/人、四级/中级1200元/人、三级/高级1600元/人、二级/技师3000元/人、一级/高级技师4000元/人;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元。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项目确定为创业意识培训200元/人、创业实训300元/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1000元/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1500元/人(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

(二)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就业技能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的80%确定。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为技师每人3000元、高级技师每人4000元、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每人2000元。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三)生活费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及“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还有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补贴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培训费用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由培训人员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由个人申请并拨付个人;由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并拨付培训机构。

二、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并开展以工代训,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四、创业补贴政策

(一)开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开业补贴。

(二)运营补贴。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三)项目补助。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项目补助。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专中职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在网上申报,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在网上进行实名登记,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300元。

七、企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就业奖补政策

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服装服饰、手工制品等生产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扶贫补贴政策

一、培训扶贫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

(二)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三)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职业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的80%执行。对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四)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6个有以上并开展以工代训,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就业扶贫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在贫困村开发专职负责转移就业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城乡交通协管、保洁、保安等岗位安置外出就业困难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乡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贫困县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就业提供帮扶,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结合岗位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切实保护贫困劳动力合法权益。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贫困劳动力,由岗位开发或安置部门统一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乡镇且为贫困家庭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乡镇实际为贫困家庭劳动力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

(三)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为贫困劳动力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四)企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就业奖补。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服装服饰、手工制品等生产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三、创业扶贫补贴

(一)创业培训补贴。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是每人1500元,包括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人、创业实训补贴300元/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人。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三)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省每年从贫困县推荐的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

(四)创业服务补贴。乡镇、村创办的实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达到30%(含)以上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实体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实际费用的50%,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五)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扶持农民工创业园区,达到市级标准的,由所在省辖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六)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补贴。支持扶贫车间、社区工厂等就业载体发展,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根据申请条件,分别给予个人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小微企业不超过15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成效好的,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支持。

 

 

 

资金申领途径

根据上级规定,就业补助资金均需要通过网上申请。申请网站为:“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河南就业”微信订阅号等。

咨询电话:

商丘市人社局            12333

梁园区就业办            0370-2793368

睢阳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0370-6061536

夏邑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0370-3031217

虞城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0370-4999177

宁陵县就业办              0370-7826058

柘城县就业办              0370-3158259

睢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0370-8112111

民权县就业促进指导中心     0370-877099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0370-3168608

 

 

创业担保贷款类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乡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男女劳动年龄上线均应按照新农保享受待遇规定的60岁执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和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下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个人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二、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一)个人创业: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3.刑满释放人员。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转业军人证》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

5.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持有高校毕业证的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高校毕业学年的毕业生要进行个人承诺。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要进行个人承诺。

7.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返乡创业农民工要进行个人承诺。

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

9.网络商户。持有网络经营的营业执照或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在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

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贫困劳动力。

(二)合伙创业: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人员,并具备创业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

(三)组织创业:组织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经济实体。 

(四)小微企业:提交申请时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贷款条件

(一)申请:个人创业者应在创业所在地申请贷款。

(二)创业项目:合法取得营业执照、承包租赁协议或有效创业证明。优先重点支持首次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各类创业人员。

(三)征信: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贴息,即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满足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 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小微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四、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一)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最高额度为1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小微企业由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贷款期限: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期限为3年 ,实行一年一贷,一年一还。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五、申办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一)个人创业

1)《反担保人详细信息表》2份。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它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种养殖承诺书等经营证明及复印件2份。

5)申请人夫妻双方银行征信证明。

6)反担保人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②工资明细(盖财政专用单章)或本人工资发放账户交易明细(银行盖章);银行征信证明。

7)申请人二寸免冠照片4张、担保人二寸免冠照片2张;

(二)合伙创业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承诺书)、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3.反担保相关材料;

4.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创业

1.组织创业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承诺书);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组织创业人员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在职职工花名册;

4.与组织起来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

5.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6.反担保相关材料;

7.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四)小微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含民办非企业证照)、准入的许可证等;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一年内与吸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在职职工花名册等;

5.反担保相关材料;

6.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五)免除反担保条件:被评定为市级及以上返乡下乡创业示范项目、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返乡经营主体,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经金融机构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原则上免除反担保。

六、贷款流程

(一)自愿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的所有证明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并通过“河南省就业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就业”微信订阅号等形式进行网上申请。

(二)审核调查。担保机构审查申请人提供证件的有效性;核实申请人及担保人身份合法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调查申请人经营场所真实性。材料不合格,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签订协议。符合条件者,担保中心、申请人及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明确贷款额度。

(四)核查征信。银行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的征信情况(包括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审核担保人征信记录。对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评审。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评审制度。由各环节负责人参加评审,判断贷款风险,确定贷款额度,确保公平公正。

(六)公示。对贷款拟发放对象、创业项目、贷款金额等信息,在服务窗口、网站等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七)承诺担保。申请人各项手续合格,担保中心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

(八)发放贷款。申请人与经办银行签定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贷款归还

(一)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担保中心电话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二)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还款。

(三)电话通知后没有还款者,5个工作日内到担保人单位及借款人家中送达催款通知书。

(四)对贷款逾期三个月的借款人,申请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追款,必要时申请强制执行。

(五)对有逾期记录的借款人,担保中心不再受理其借款申请。

 八、反担保人条件

(一)各级国家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中央、省驻商行业直属单位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九、贷款须知

(一)反担保人不能同时为两个人提供反担保。

(二)夫妻双方不能同时申请。

(三)夫妻一方为申请人的另一方不得为其提供反担保;

十、疫情期间创业贷款惠民措施

(一)开展网上受理。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的创业支持。凡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涉及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行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提供相关销售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销货合同、票据等),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对因疫情影响还款困难人员实行展期。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即疫情期间长期禁止或推迟营业的项目、借款人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疑似、密切接触集中收治隔离的、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7个工作日前向经办银行提交展期申请,由经办银行和担保中心对申请人经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经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中心同意,可以办理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符合贴息条件的,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附:市县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系方式:

商丘市:0370-2783738     

梁园区:0370—2793813

睢阳区:0370—6061537   

示范区:0370—3667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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